大连保中堂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9-03 12:45:59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当事人购进销售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的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的购进凭证及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药品来源情况;
6.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的销售凭证,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

2025年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市监罚告〔2025〕8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将过期药品标价摆放于销售区货架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因案涉货值不足一万元,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倍他乐克”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95mg)5盒,并给予当事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主动进行自查整改,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外,适用行政罚款的,裁量幅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幅度: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数额或倍数)以下(“以下不含本数”)”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决定裁量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倍他乐克”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95mg)5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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