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协力制药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超279万

2025-06-08 00:29:32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二是当事人实施了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强口头表示配合调查,但在询问过程中故意隐瞒员工行踪,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调查人员。后在执法人员再三要求其不要离开、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仍自行离开,导致调查无法正常进行。相关人员为掩护其离开强行阻拦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人员手部被夹伤。当事人员工万东、殷继荣,四川迪菲特员工王森、贾永亮、付聪暴力抢夺、转移执法人员待检查电脑,客观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三是当事人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致使待检查电脑被销毁,正在进行的反垄断调查陷入困难,极大影响了相关原料药垄断的后续调查。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

对原料药企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是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当事人蔑视国家法律权威,对本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不予配合,暴力抗拒执法调查,严重阻碍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

述违法行为,并处2022年度销售额0.8%的罚款,即2,790,713.49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原件,通过所在地任何一家农业银行网点现场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其他缴费方式,如支票、电汇等缴款至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茂大厦支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69号,户名*,账号*,执法机关代码*。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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