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814779U
住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牡丹大道中段588号法定代表人:张强
经营范围:生产原料药;中药材种植(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除外);销售本公司产品及相关农副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底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期间,国内某原料药被不法企业控制,导致大量防疫急需药品供应紧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和指定管辖要求,2023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参与某原料药垄断问题开展反垄断调查。2023年11月30日,本机关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反垄断调查。执法人员分两组,其中一组前往当事人成都办公地(成都市双流区新通南二路158号1号楼6楼)调查。经查,该办公地为当事人和四川迪菲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迪菲特)合署办公地点,张强是上述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统一管理2家公司。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2家公司部分员工拒不配合,严重阻碍了案件调查工作。调查组现场报警,并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提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2024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3年11月30日9时50分左右,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下,本机关调查组一行3人进入当事人成都办公地开展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强等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要求张强在现场配合调查,张强口头表示同意并安排员工抄录执法人员证件信息。10时17分左右,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员工万东、胡某静到场配合调查,张强谎称万东、胡某静于前一天前往江苏无锡出差,不在现场。经查,在执法人员要求相关人员到场配合调查的时间节点前后,万东、胡某静在当事人成都办公地多次出现。期间,执法人员一直在现场进行调查。
10时30分左右,在已知调查组调查目的和要求且被调查组再三要求不要离开、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张强拒不配合、以有事为由强行离开,导致调查无法正常进行。相关人员为掩护其离开强行阻拦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人员手部被夹伤。
11时25分左右,当事人员工万东召集殷继荣和四川迪菲特员工王森、贾永亮等一起强行冲进调查组使用的会议室,暴力抢夺执法人员准备检查的笔记本电脑。在执法人员制止时,上述人员强行搂抱、推搡执法人员,阻挠正常执法。万东趁机将抢到的电脑扔向走廊远端,四川迪菲特员工付聪迅即拾起,跑到走廊尽头后交给殷继荣,殷继荣随后将电脑从六楼窗口扔到楼下,致使电脑被转移销毁。当事人相关人员强行抢夺、转移待检查电脑,严重阻碍了执法调查工作。
17时32分左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员工万东上午是否在现场,万东回答不在,去拜访客户了。执法人员追问其去向,万东谎称刚从无锡回来。
经查,2022年度当事人销售额为348,839,186.49元。
以上事实有(略)等证据为证。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1月13日,根据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始终配合执法,未实施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应不予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当事人具有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主观故意。2023年5月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开展过反垄断调查,并出具相关调查文书。2023年11月30日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出示执法证件并充分说明来意,当事人相关人员了解正在接受本机关反垄断调查的事实,其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