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被垄断案的组织者被罚50万

2025-05-13 12:26:11    来源:天津市监局  作者:

为打消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涨价后销量受到影响的顾虑,你凭借在行业内资源和资本优势,通过相关医药商业公司大量买进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为垄断协议实施提供兜底保证,确保共同涨价行为顺利实施。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组织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

一是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本案四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行为,严重破坏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市场竞争秩序。同时鉴于地塞米松磷酸制剂属于疫情期间治疗新冠肺炎用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二是参与和实施违法行为程度较深。本案中,你为促成垄断协议达成,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传递信息并利用相关医药商业公司大量购入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为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提供实质性担保,属于本案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的组织者,参与程度较深。

三是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本案违法时间自2021年11月20日达成垄断协议开始,延续至2024年3月被执法机构核查时,长达两年四个月左右。

四是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垄断行为传导至下游后客观上影响下游制剂价格上涨,增加医保基金支付负担和患者经济支出,且垄断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0元。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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