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当事人从药品零售店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询问受委托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案涉药品系龙里剂都药铺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是合格药品,当事人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情形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之规定,建议对其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3,当事人适用情形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适用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定(不含本数)。”,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5万元计)2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违法购进的5盒六棉牌清凉喉片(国药准字号Z4402018020240405,生产批号20240405)、1盒中智清火片(国药准字号Z2008247920240403,生产批号20240403)、4盒三七伤药片(国药准字号Z5302015620231005,生产批号20231005)、3盒止咳祛痰颗粒(国药准字号Z2004427120230402,生产批号20230402)、2盒赖氨葡锌颗粒(国药准字号H44024173230421,生产批号是230402)、6盒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34020312210501,生产批号210501)、1盒哈西奈德溶液(国药准字号H34020418220305,生产批号220305);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5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