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市监处〔2025〕23号
当事人:贵州剂都药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泽琴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城街道云城尚品社区商业A1-1(11-12)组团11栋1-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520113MADBND5M3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024年12月6日,我局对贵州剂都药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下述在售药品六棉牌清凉喉片(国药准字号Z4402018020240405,生产批号20240405)、中智清火片(国药准字号Z2008347920240403,生产批号20240403)、三七伤药片(国药准字号Z5302015620231005,生产批号20231005)、止咳祛痰颗粒(国药准字号Z2004427120230402,生产批号20230402)、赖氨葡锌颗粒(国药准字号H44024173230421,生产批号是230402)、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34020312210501,生产批号210501)、哈西奈德溶液(国药准字号H34020418220305,生产批号220305)及陈香露白露片(国药准字号Z53021313,生产批号DDA2440)该药店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药品供应商资质。
2024年12月12日经我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受委托人郭艳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2024年9月3日该药店从龙里剂都药铺免费购进了5盒六棉牌清凉喉片(国药准字号Z4402018020240405,生产批号20240405,售价为每盒2元,购进了5盒,销售了0盒,待售5盒)、5盒中智清火片(国药准字号Z2008247920240403,生产批号20240403,售价为每盒1.5元,购进了5盒,销售了4盒,待售1盒)、7盒三七伤药片(国药准字号Z5302015620231005,生产批号20231005,售价为每盒8.0元,购进了7盒,销售了3 盒,待售4盒)、5盒止咳祛痰颗粒(国药准字号Z2004427120230402,生产批号20230402,售价为每盒18. 5元,购进了5盒,销售了2盒,待售3盒)、2盒赖氨葡锌颗粒(国药准字号H44024173230421,生产批号是230402,售价为每盒42.5元,购进了2盒,销售了0盒,待售2盒)、6盒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34020312210501,生产批号210501,售价为每盒5元,购进了6盒,销售了0盒,待售6盒)、2盒哈西奈德溶液(国药准字号H34020418220305,生产批号220305,售价为每盒8.5元,购进了2盒、销售了1盒,待售1盒)入库。
龙里剂都药铺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罗泽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730MABMFFC57M,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药品零售等,药品经营可证编号为黔DA854j00030,许可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未取得药品批发的资质。龙里剂都药铺投资人与本案当事人的负责人系同一人,均为罗泽琴。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 四位地区代码 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龙里剂都药铺和贵州剂都药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皆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
当事人系从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购进上述七种药品,无法提供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进货凭证,但提供了龙里剂都药铺从药品供应商处采购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该药品供应商为贵州凯归众民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央拓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桐欣缘医药有限公司,该三家供应商皆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经营方式皆为批发,故上述七种药品系龙里剂都药铺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
上述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为2×5 1.5×5 8×7 18.5×5 42.5×2 6×52×8.5=298元,违法所得为2×0 1.5×4 8×3 18.5×2 42.5×0 8.5×1=75.5元。
陈香露白露片(生产批号DMA2329,国药准字号Z53021313),从贵州凯归众民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供应商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经营方式为药品批发,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提供了该批次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该产品进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罗泽琴的身份证复印,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2.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的许可范围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涉药品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药品进货票证及供应商资质。
4.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涉七种药品的进销记录,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6.案涉药品进销台账截图,证明案涉药品的进销记录,案涉药品的销售价。
7.龙里剂都药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罗泽琴的身份证复印,证明龙里剂都药铺的经营范围、药品零售资质。
8.龙里剂都药铺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药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上述药品系龙里剂都药铺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进、该三家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9.贵州剂都药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购进陈香露白露片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