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秀芳药业山脚树分公司销售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4-02 14:08:35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7.药易通系统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在药易通上已经无库存,已经出库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盘州市监罚告〔2025〕0067号),已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2025年1月17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超过有效期的氧氟沙星凝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其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为36元,在从事药品零售的过程中未引起过安全消费纠纷,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未造成过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氧氟沙星凝胶2盒;

2.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获取缴款码到指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贵阳银行、中国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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