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东开展第二批药品价格复核及申报的通知

2010-08-14 21:30:29    来源:  作者: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现将第二批药品价格复核及药品价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内容及时间。品种范围为国家尚未公布价格或执行试行价格,以及其它需复核的药品(详见附件),复核内容包括生产成本、出厂(口岸)价格、供货价、中标价、实际零售价等。企业应在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 的“普通定价申报”系统中申报后,再向我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对未按时申报的药品,我局将以招标交易的品种剂型规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剂型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核定价格。
 
    二、申报材料要求。第二批复核药品价格申报以及日常药品价格调定价申请需填报的表格、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事项,均按照《关于开展第一批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10〕550号)规定执行。
 
    凡属于新上市、新剂型以及提价品种(包括粤价函〔2010〕550号文专项调查的品种),需提交经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处罚、处分)审核盖章的成本价格调查审核报告。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属国家定价权限的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补充规格品申报,只需填报相关表格及提供加盖公章的材料复印件,不需核对相关进货、销售发票原件。
 
    原已在“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上申报而未审核公布的药品价格,因现行申报价格须填报的材料与之前不同,请申请单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
 
    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成本价格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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