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药价虚高的根源分析

2010-08-14 18:01:58    来源:  作者:

  如果认为取消药品集中招标制度过于激进,那么可以考虑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这是近期能够迅速推开并较快见到成效的做法。

  具体做法是,继续维持药品省级集中招标制度,但必须放弃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不管是基本药物还是非基本药物,均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在此价格水平之下,所有医疗机构均可自主确定零售价。实际的药品采购价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做干预。批零差价收益归医疗机构所有。在财政不可能足额补偿、医疗服务收入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药品收益的情况下,政策制定者应该承认现实,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合法通过药品收益获得补偿。

  对于那些中标价格过低,医疗机构已经没有二次砍价空间的药品,可以预期医疗机构不会采购,这一结果向招标部门提供了一个信号,采购量过低的药品要么是医疗机构不需要,要么是中标价过低。药品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质量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不能一味追求低价格。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应该让过低的中标价上涨。

  这一做法的核心是政府用集中招标制度控制药品最高零售价,同时放弃对批零加价方面的管制以及对医疗机构和医药供货商之间议价权的管制。这种做法没有违背医改方案精神,甚至比医改方案的要求做得更好。零差价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以招标价零售基本药物,而上述做法要求医疗机构的零售价不能超过招标价。可以肯定,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药品零售价会低于招标价。因此,在这种做法下,人民群众和医保机构得到的实惠比药品零差价政策下更大。

  和药品加成管制相比,最高零售价管制容易实施得多,也有效得多。监督医疗机构是否遵守加价率管制,需要准确了解医院的采购价和零售价,而监督其是否遵守最高零售价管制,只需要准确了解其零售价就可以。而且,这里的最高零售价是通过医疗机构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医疗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价形成的,比由发改委价格部门行政定价更符合市场原则,也解决了行政定价存在的弊端和困难。同时,在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也就自然没有发芽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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