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2010-07-09 00:02:47    来源:  作者: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十)项规定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

  (五)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上岗证、半年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药店所处街道(镇)证明、零售药店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或可经营 1 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

  (九)药店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具有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根据布局规划和择优定点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医保定点,有效期为 3 年。 布局规划和择优定点条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确定。 首次招标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并经年审合格的零售药店中进行。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应对招标确定的定点药店进行医保政策、业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签订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费用结算、违规处理、违约责任以及费用审核与控制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定点资格年审合格后方能续签。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或停止协议,但须于 30 天前通知对方,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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