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柏赛罗药业状告江苏省卫生厅药品招标不公

2010-03-18 22:13:24    来源:  作者:

  贝庆生援引《招标投标法》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认为江苏省卫生厅的做法违反了价格合理原则。此外,他认为,根据相关指标,自己公司的药品和中标药品属于同一质量层次,疗效和性能均相同。而更关键的是,贝庆生认为江苏省卫生厅根本就没有权利招标。因为行政机关只有监督权,江苏省卫生厅不能代替所有医院进行药品买卖,这说明江苏省卫生厅存在越权行政,而且也说明了江苏省卫生厅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卫生厅:整个过程很透明

  江苏省卫生厅纪检组长周政兴则感觉很诧异,他介绍说,首先,卫生厅在这次招标里没有任何违规之处,招标、评审以及结果都在网上公示,纪检负责监督,整个过程是公开和透明的。其次,招标细则里没有规定一定是价格低的就能中标。专家团队要给每种药品“打分”,药品价格当然是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但是质量、品牌、企业规模、药品不良反应、医院用量、使用效果、医院评价等等都是参评的重要指标。第三,卫生主管部门有一个2000多人的专家库,评审团也是专家组成,行政部门不直接参加评审。周政兴告诉记者,全国有6000多家药企,4万多个品种,都想进入到这一块的市场里,那么在国家法规的范围内,得分高者中标,这是很公平的事情,应该说都没有问题。“这一次招标后,总共涉及的药品品种有几万种,怎么可能因为这家药企一种品种,而违规操作”,周政兴说,目前江苏省卫生厅也并没有接到广州柏赛罗药业对招标结果不满的书面投诉。

  专家:中标不能唯价格论

  企业觉得冤枉,卫生厅也觉得诧异,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呢?中国药科大学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首先,药品招标确实不能唯价格论,因为药品很复杂,如果一旦以“价格最低”作为中标唯一条件,那么带来的后遗症很多,比如降低药品质量,而从现有的检测手段来看,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能检测出来的,所以药品招标,价格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能是唯一的因素,必须要以一个“综合实力”来考察。

  法学专家:胜诉可能性小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在看了贝庆生提交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后,表示案子没有那么简单。肖泽晟表示,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第二批)的通知》,因为这只是公布,而不是决定。一般来说,招投标的纠纷,不服的一方可以向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行政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作出处理决定,行政行为才能成立。这样原告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另外,肖泽晟注意到,诉讼状中江苏省卫生厅并没有给出理由说明为什么高价药中标,低价药没有中标,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胜诉的可能性不大。还是建议原告先走投诉程序,再提起诉讼。(刘峻 安莹)

  链接:贝庆生曾告卫生部

  2001年7月,广州贝氏参加广东佛山市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其药品“氧氟沙星”以每片0.5元的低价失标,而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却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贝氏向省卫生厅与中国卫生部提起诉讼及行政复议不果,于2002年2月把中国卫生部告上法庭。

  2002~2004年,贝庆生又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份进行了近20场关于药品同质异价的申诉,却总以败诉收场。此后,贝氏状告江苏省物价局,因为后者规定沈阳山之内药业生产的高舒达片剂每盒为56.6元,而贝氏药业和国内其他厂家生产的同质药品每盒为9.8元,价差四五十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江苏省物价局撤销对沈阳山之内公司该药品的单独定价。然而不到1个月,南京中院又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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