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涉嫌使用劣药(制远志)。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长处〔2020〕052020000022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涉嫌使用劣药(制远志)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231010542503365XW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恰怡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述抽验不合格的标示由上海青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81224的远志(制远志)是当事人于2019年9 月2日直接从上海青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入的,共购入了17个品种,其中批号为181224的远志(制远志)共购入420袋(9g/袋)共计3.78kg。2019年9月3日验收合格入库,发票于2018年9月2日开具。当事人以人民币2.70元/袋使用远志(制远志),货值人民币1134元。2019年9月11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远志(制远志)抽样送验共35袋、0.315kg,至当事人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收到上述检验不合格报告时共使用远志(制远志)385袋、3.465kg,目前没有库存。 当事人以人民币2.70元/袋使用上述不合格远志(制远志)385袋、3.465kg,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0元/袋*385袋=1039.5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268元),没收违法所得(1039.5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1039.5元、罚款人民币2268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