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医药购销顽疾的“基因突变”

2009-07-06 14:43:27    来源:  作者:
新医改方案中关于医保付费机制的变革,笔者认为,是整个医改方案的最大亮点,也是净化医药购销领域最重要的举措。

  新医改方案规定:“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按人头付费”也称“按人头定额支付”,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月、一季或一年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先支付给供方一笔固定的医疗服务费用,在此期间,医疗或医生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收费。“按病种付费”又称“按诊断相关分类定额预付”(DRGS),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ICD-9-CM(ICD-9临床修订版),将住院病人按诊断、年龄、性别、出院转归、治疗效果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关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的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支付费用,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级疾病的治疗全过程一次性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完毕。

  当前,医生看病越多,收益越高;卖的药越多,收益越高;卖的药越贵,收益越高。执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之后,医院及医生都将会发现:辖区服务的人越少得病,收入越高;患者越快治好,收入越高;用的药越便宜,收入越高。两者价值观将发生一百八十度的转弯。近期媒体对重庆黔江区的报道《“按人头付费”缓解农民看病难题》,就是这种转变的实际力证。很明显,无数企业及代理商“带金”销售的医药营销主流模式将不得不转型!医保付费机制改革四两拨千斤,将会把多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顽疾几乎治愈。

  当然,新医改还在试点中,笔者窥叶知秋,斗胆预测,在未来三五年内,当前扭曲的“医”、“药”价值观将得以“拨乱反正”,医药购销领域终将得以根本净化。

备 注

  1.新医改方案明确了医保制度改革的方向:“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进一步提出:“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

  2.按人头付费也称按人头定额支付,它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1个月、1个季度或1年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先支付给供方一笔固定的医疗服务费用,在此期间,医疗或医生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收费。

  3.按病种付费又称按诊断相关分类定额预付(DRGS),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ICD-9-CM(ICD-9临床修订版)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出院转归、治疗效果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关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的级别制定相应的标准支付费用,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级疾病的治疗全过程一次性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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