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汉康大药房销售过期药被罚

2019-04-17 14:24:02    来源:  作者: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4件行政处罚信息,闽侯县汉康大药房上榜

2019年4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4月10日)》,公开24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2
类别: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侯市场监管祥罚字〔2019〕2号
案件名称:闽侯县汉康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闽侯县汉康大药房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350121100195138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凤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复方磺胺甲噁唑片”,是当事人于2018年5月16日从福建省天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三瓶,购进价每瓶8.5元,零售价每瓶12元。至案发时为止,该药品已售出二瓶,违法所得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6 乙(一般)B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药品“复方磺胺甲噁唑片”一瓶;(2)没收违法所得7元;(3)处以该药品货值金额36元的1.8倍罚款计64.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闽侯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间: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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