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山寨药”责任在谁?

2009-06-08 14:03:54    来源:  作者:

  “山寨药”泛滥究竟谁来管?打假者状告卫生局

  打假者状告卫生局

  在江浙药监系统,高敬德的名字广为人知。曾做过十几年药品经销工作的他,一次不慎吃了假药导致身体不适,从此走上了药品打假之路。他坚持用真名进行举报打假,成为江浙一带医药卫生界和媒体关注的对象。

  2007年7月,高敬德接到举报,前往杭州购买了一种名为“美国伟哥1号”的产品,其制造商为西藏美龙保健品有限公司,上面标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准字(2005)第56号”。经多方查询,他发现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根本不存在,就立刻向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杭州市药监局也很快派出稽查人员前往检查,并在店内查获两盒“伟哥1号”。8天后,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伟哥1号”涉嫌伪造卫生部门文号为由,将此事移送给杭州市卫生局。而杭州市卫生局在回复中称,“伟哥1号”产品从商品名、标注的成分和疗效宣传等方面而言,具备药品的特征,因此该产品不属食品,不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

  2009年3月9日,高敬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并同时依法追究销售商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5月22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在杭州采访注意到,类似“伟哥1号”之类的“山寨药”,多以假冒卫食准字等批号出现,并在外包装上宣传疗效,其低劣质量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它们到底归谁管?对此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虽然各有说法,但答案却是一致的:不归自己管。

  药监部门:我们没有处罚权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其监察稽查支队办公室副主任王延峰接受记者采访。他表示,“食准字”假冒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号,因此对其查处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王延峰还拿出卫生部办公厅于2005年下发的“卫办监督发【2005】114号”文件。这份名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文件下发对象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王延峰在其中用笔画出一些字句:“查处涉嫌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产品36种,其包装上标明的批准文号主要为卫食准字、特卫食字、卫食健字、食试字、卫消准字等……对检查中发现伪造、冒用卫生部门批文或批号的产品,要立即取缔。”他说,这份文件说明,上级对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这类产品是有要求的。

  记者此前曾在杭州街头购买了一份名为“虫草牦牛壮骨”的“山寨药”,请药监部门判别。王延峰看过标有卫生许可证号为“青(互)卫食证字(2007)第632126-400001号”,同时还注明成分、食用人群、服用方法、剂型、规格、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说明书,判断其应该作为食品由卫生部门管理。“你看,它标识的批号是‘卫食证’。”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王延峰表示:“我们所能做的,只能倡议药企自律,在发现违规产品之后要求药店将其下架。”他说,“如果要进一步查处,我们做不了。法律没有赋予我们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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