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6-06-10 08:39:22    来源:贵州省卫健委  作者:

(二)探索适宜的支付管理机制。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明确申请、考核、退出规定。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

(三)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基金统收统支,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条件成熟后,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强化基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制定完善经办规程。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适时完善异地参保和享受待遇的规定。

(五)规范信息化建设应用。各统筹地区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应用,实现医保、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撑参保登记、失能评估、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监管、统计分析等业务办理。

六、服务供给

合理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积极培育护理服务产业,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倡导居家和社区护理,提高社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等专业的护理服务人员。鼓励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长期护理服务融合,引导增强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实施路径和配套支撑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七、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属地主体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推进,并在政策配套、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牵头指导各统筹地区在国家和省的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制度启动实施后,不得自行调整政策,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批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省医保局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配合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配合构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体系;省税务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做好保费征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省残联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护理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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