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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07-31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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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6〕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6日

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

主要目标是:各地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建立长护险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确立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逐步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2026年,有条件的地区将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7年,有条件的地区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全面推进实施,制度覆盖所有统筹区。

二、制度政策

按照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的要求,实行长护险参保范围、基金筹资、待遇标准、基金管理、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政策。

(一) 统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

(二) 统一基金筹资。长护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方式筹集。

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长护险缴费费率总体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等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分担比例为1比1左右,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财政共同承担。费率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0.3%左右起步,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0.3%左右,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比例参照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执行。

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 统一待遇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全省统一待遇保障水平,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等动态调整。

1.待遇享受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支付范围。

(1) 基金支付范围。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2) 不予支付范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和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不予支付。在非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不予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3) 有关政策衔接。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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