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服务方式。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根据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四)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建立制度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盘锦市应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五)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设置为6个月,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六)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十七)基金管理。独立设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分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要及时调整筹资、待遇政策。(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十八)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实行机构护理按床日、居家护理按服务时长等基金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九)经办管理。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国家关于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相关规定。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二十)基金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欺诈骗保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基金安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强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五、培育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二十一)失能等级评估。落实国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鼓励发展独立的社会化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各市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实施评估,结合经济发展、评估结果等因素,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均由基金支付。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质量控制体系。推动评估结果跨区域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探索建立医保、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评估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二十二)长期护理服务。按照“保障基本、布局合理、择优纳入、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数量和规模。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承担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建立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和培育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场,支持护理产业和银发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二十三)专业人才培养。做好长期照护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促进培训与就业衔接。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培训,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长期照护师等相关专业。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与考核监督机制,鼓励医学、护理、康复、养老服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参与失能评估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