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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有关执行事项

2025-05-04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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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有关执行事项的通知

署办税函〔2024〕18 号

海口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1 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有关单位进口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为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经总署同意,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惠范围

(一)享惠主体。享受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有关单位为: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有关单位名单,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确定。

(二)享惠商品范围。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1.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2.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以下称特许药品、医疗器械)。

二、货物免税进口相关手续

(一)海关对有关单位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电子账册管理。有关单位应在首次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信息。博鳌机场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对照“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追溯管理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不符合的通知有关单位予以补正。

(二)有关单位在每次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通过追溯管理平台向先行区管理局提出确认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属于“零关税”政策规定范围的申请;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将属于“零关税”政策规定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及进口单位等信息函告或通过信息化系统推送海口海关。

(三)有关单位凭先行区管理局出具的确认有关单位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属于“零关税”政策规定范围的文件,以及进口合同、发票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申报进口手续,无需事前单独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有关单位进口属于政策规定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申报进口手续时向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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