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内蒙古医保局2025-03-0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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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赋能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二级及以上有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付金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付条件。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条件。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连续12个月无中止医保协议,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

1.配合落实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按规定在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并零差率销售。

3.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政策。

4.按照协议规定以及国家信息化考核要求,完成相关信息化改造和建设工作及应用工作,包括医保码结算占比、医保码全流程应用、医保移动支付接入、医保移动支付结算占比、医保电子处方、电子票据及区块链应用、数据治理、医保服务平台系统接口改造等指标。

(四)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五)近两年未接受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检查的应先接受检查。

第六条  预付金核定标准。各统筹地区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对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预付,预付规模为1.5个月。

第七条  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疗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八条 预付程序。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年度1月10日前自愿向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递交预付金申请。

(二)核定额度。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预付金核定标准核定额度,在预付金拨付前将核定情况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交,待复核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

(三)预付金拨付。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将预付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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