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苦甘颗粒等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9-08-26 20:21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闽价服 [2009] 321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闽价[2005]服489号),以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布苦甘颗粒等154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为达到GMP标准的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备注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部分药品执行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国家发改委及我局已公布的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药品价格可继续执行。

  二、附表中西药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别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粉针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已公布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粉针统一价格执行。附表中中成药片剂规格除有特指外,均指糖衣片。

  三、附表中的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为便于计价,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的价格执行。已公布的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相关药品,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自主降价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局将对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fjjg.gov.cn)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入各网站查询并执行。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苦甘颗粒等154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福建省药品零售许可管理指导意见
内容简介: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零售许可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行政许可活动中涉及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注销及其监督检查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依托实体药店设立的自助售药机、便民药柜等经营业态纳入本指导意见统一管理。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7-09 12:37 文章
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内容简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形势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7-08 13:25 文章
福建省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内容简介: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同时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7-08 13:24 文章
福建省调整2026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
内容简介: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6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2026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2893元,下限4579元;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579元。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7-08 13:23 文章
福建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内容简介: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引导、保障、激励作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7-08 13:22 文章
关键词: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