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灵医药 曝光台 企业曝光 → 华润国邦销售劣药苯唑西林钠胶囊案

华润国邦销售劣药苯唑西林钠胶囊案

作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07-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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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标示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苯唑西林钠胶囊。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23号
案件名称: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71327817695
法定代表人姓名:峰山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3号三楼A区从亳州市金誉鑫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并销售的、标示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501的苯唑西林钠胶囊,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由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该批药品苯唑西林钠胶囊按劣药论处。 当事人一次性购进该药品2000盒,药品监督抽样使用10盒,两次退货共计1940盒,实际销售50盒,药品零售价55元/盒,货值金额2750元,销售金额共计2750元,扣除税款316.37元,违法所得2433.63元。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750元),没收违法所得(2433.63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仟一佰捌拾叁元陆角叁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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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四川制药生产的苯唑西林钠胶囊以前的旧包装正面是没有商标的,现在的包装上有“奇菲”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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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瑞阳元康苯唑西林钠胶囊价格贵了,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优势,这个价格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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