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禁止“二次议价”遏制了公开的价格竞争机制

2012-12-0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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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2、 “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3、 “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4、 “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等等,共计84条,可以说为规范招标采购煞费苦心。

  三、招标与不准二次议价政策落实现状

  招标政策诞生迄今已有十二年,一个满怀理想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充满美好愿景的政策,从最初县招、市招、到省招; 从月招、季招、到年招; 从招品种到招规格、招数量。环环程序繁杂,企业不堪重负,到处以钱开路,甚至为招标还要走领导关系,恳求父母官写条子等等。企业经历了无数痛苦。十二年来,最初的科学规定与实际执行存在巨大反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实际执行是无标底招标,无量招标。

  2、 “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实际有关部门成了主体。

  3、 “也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实际上不准医院自行组织。

  4、 “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实际上都是政府部门隶属的招标办,暗里权力寻租使一批官员落马,如湖南、重庆、广西、新疆等。

  5、 “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实际上远远超过60天,根本不会付违约金。

  6、 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大体落实。

  7、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已经落实。

  8、 选最低价格中标——已经落实。

  总的说来,有利于扩大权力的条款迅速落实了,有利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条款都走了样。政府之手越伸越长,市场机制越来越收缩。所以,社会各界意见很大。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曾批评说:“一部好经让歪嘴和尚给念歪了!”这就是招标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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