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方面行政定价恐难改看病贵现实

2012-04-1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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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

  暂行办法没有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供货价进行控制,而重点指向流通环节。按照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八条的规定,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率(额),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

  以批发环节差价率(额)控制标准为例,出厂价在10元以下,差价可达30%,出厂价在40-200元之间的,差价则只能是10%。而一旦药品出厂价超过2000元,差价最多只能是185元。

  “这种方式确实击中了目前底价报销模式的要害,一旦暂行办法出台,很多靠倒票生存的代理企业将难以生存。”一位医药行业人士如是说。

  “如果暂行办法推行,可能起到调整药品流通领域多、小、乱、提高行业集中度的作用,”但牛正乾担忧真正的问题可能仍然存在,只不过将转移到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通过广告宣传、会务差旅等费用完成套现。

  就在3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检测工作;同时要求企业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未来暂行办法一旦实行,那么药品加价就将向生产环节转移。如果要实现控制药价的话,掌握真正的出厂价格就是基础工作。”牛正乾如是说。

  重点仍在公立医院改革

  对于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起草说明还专门指出,“考虑到流通环节价格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将对药品经营行为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和医疗机构需要一定时间熟悉和调整,”暂行办法要求经营者在下一年(即2013年)4月31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由于暂行办法计划推行的时间迫近,有关医药企业应对措施的讨论也已悄然展开,包括提高药品出厂价格、改变包装规格、提升财务处理税票能力等等。牛正乾也指出,由于套现的压力将转向生产企业,财务处理难度将加大,有可能迫使企业对整个产品结构作出调整。

  依照当前的分析,暂行办法的实行很有可能推动流通行业的整合以及生产企业的调整,但蔡江南认为,这种政府单方面的行政定价方式正是价格机制在医药领域失效的表现之一,也是致使价格机制失效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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