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6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庆市监强制〔2025〕65号)、《财物清单》(庆市监强制单〔2025〕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6月11日所作《现场笔录》1份;《立案审批表》等材料证明了案件来源和现场检查情况。证据2、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探寻无疾》第1-15期文案2份;《话术流程》2份;《简历表》《工资协议书》各2份;2025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2页;《胆南星售后流程》1份计4页;当事人客服人员电脑宣传资料打印件1份计16页;2025年6月16日所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庆市监限提〔2025〕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6月16日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现场照片打印件14页;《询问通知书》(庆市监询通〔2025〕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张羽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客服张羽所作《询问笔录》1份;张羽与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询问通知书》(庆市监询通〔2025〕6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马迪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客服马迪所作《询问笔录》1份;马迪与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询问通知书》(庆市监询通〔2025〕65-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谭玮婕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客服谭玮婕所作《询问笔录》1份;谭玮婕与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份;2025年6月19日谭玮婕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安庆济华堂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客服张羽、马迪、谭玮婕销售清单》1份;当事人客服电脑《福到万家》第16-30期文案、《中华健康大讲坛》第1轮第1期市场素材、《健康心说》第17-19期文案、《陈李济养心宁神丸活动资料》打印件各1份;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当事人《职工花名册》《客户信息清单》《产品销售清单》各1份;课程视频、直播链接收群截图打印件1份;“牥黄胆南星”等商品功效清单1份;“牥黄胆南星”等商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药品检验审批信息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安庆济华堂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部分宣传内容》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庆市监限提〔2025〕6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协助调查函》(庆市监协查〔2025〕65-1、65-2、65-3号)各1份;《关于对“紫河车胶囊”协助调查的复函》1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函〔2025〕11-2号)1份;《复函》(海市监函〔2025〕318号)1份;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庆市监解强〔2025〕65号)、《财物清单》(庆市监解强单〔2025〕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询问通知书》(庆市监询通〔2025〕65-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7月1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正所作《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2日北京鸿盛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与安庆济华堂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合作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计6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鸿盛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打印件1份;2025年7月9日湖南启迪网联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安庆济华堂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宣传推广“牥黄胆南星”有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计23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启迪网联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笙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信息打印件各1份;2025年7月10日东莞市药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安庆济华堂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宣传推广“养心宁神丸”有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计8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市药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朝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打印件各1份;《证据提取单》及U盘1份;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转账凭证1份;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正出具的《关于方正个人及家庭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计7页等材料证明了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正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名录》打印件各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信息打印件1份等材料证明了当事人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注: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盖章。2026年3月20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庆市监罚告〔2025〕65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及保健品的宣传推广单位,宣传使用的课程及话术中包含的专家身份及部分履历信息、部分健康科普知识、商品的部分信息及功效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版)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版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推广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26662元,医药公司根据商品销售额3%-5%向当事人返点(销售提成)共计1049.7元,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49.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私域直播,消费者需注册并通过审核才能观看其发送的直播、视频课程,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较强。直播、视频课程含有编造的专家身份及履历信息、虚构或夸大的药品功效疗效,按照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属于重点查处的虚假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5〕9 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其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2025年1月23日成立,2025年2月底开始经营,经营时间不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现已停止经营并解散员工,其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注册并通过审核观看当事人发送的直播、视频课程的消费者只有两三百人,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只有21人,当事人宣传推广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且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及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的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46】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一)从轻处罚: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1.涉案商品较少或服务的经营额较小;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及时改正或消除影响;4.影响力或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5.其他情形”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版)第八条(该条款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版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壹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玖元柒角。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使用微信、支付宝分别扫描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