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2026-03-30 11:17:17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等软件,应当与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并满足物流运营、质量管理、追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需要。

企业的数据录入、修改和保存设备设施应能保证各类记录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十七条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设备控制系统、运输管理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药品追溯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应当覆盖药品经营活动管理全过程,数据录入、修改和保存设备设施应能保证各类记录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二)仓储管理系统应当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设备控制系统、运输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实时、准确对接,实现药品入库、出库、储存、养护、退货、盘点、运输等仓储、物流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具备全程货物查询和追踪功能。

(三)设备控制系统应当实现仓储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所属子系统、设施设备应当与仓储管理系统实时数据对接。

(四)运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对药品运输计划、品种、数量、批号、工具、人员、发货时间、到货时间、在途运输轨迹、签收以及冷链药品温度等进行跟踪、记录、调度的功能。采取委托运输的,委托方的运输管理系统与受托方的运输管理系统应当实时对接,能够实现对药品运输的全程跟踪、记录、调度。

(五)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应当对仓库温湿度及冷藏冷冻药品运输温度开展实时监测及记录。

(六)药品追溯系统应当实现药品各级包装单元的可关联追溯、可核查,获取所售药品的基本信息及上游企业发货数据,并向下游企业发送发货数据,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

第十八条 药品现代物流系统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仓储物流设备与企业药品现代物流应用的相适应性开展试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若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时,再次投入使用前须重新试运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置与药品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确保系统持续正常平稳运行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药品现代物流活动的数据管理应符合《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74号)要求,数据按日备份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异地服务器、多机热备或云储存等备份方式)进行存储和管理。视频监控图像数据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要求保存,其他系统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除应当符合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储存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人员要求之外,还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在满足《规范》的基础上,开展药品现代化储存、运输活动。按照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至少配备物流管理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各2名,人员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仓库药品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国家通用仓库标准(10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60000立方米),其中整件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的立体库或者高架库,容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5000立方米。零货储存区域应当配备货位数不少于3500个的零货拣选系统。开展冷藏冷冻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2个及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原则上不少于500立方米。对于有特殊储存温度要求的药品,还应当配备与相关品种储存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及设施。
受托开展疫苗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独立疫苗冷库,并做到不可合并温区储存疫苗冷库一用一备。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配备封闭式货物运输车。运输非冷藏冷冻药品的,车辆不少于10辆;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车和车载冷藏冷冻设备,冷藏车不少于2辆,冷链运输设备具有自动调控及屏显功能。
接受委托运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确需再次委托运输的,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按照《规范》规定对再次委托运输的受托方进行审核,保证运输全程质量跟踪和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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