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火胶囊和便通片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2026-03-18 11:39:56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国家药监局关于清火胶囊和便通片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6年第27号)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清火胶囊和便通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6年12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6年3月16日

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清火胶囊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通用名称:清火胶囊
[功能主治]清热泻火,通便。用于咽喉肿痛,牙痛,头晕目眩,口鼻生疮,风火目赤,大便不通。
[规格]每粒装0.45克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4粒,一日2次。
[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腹泻、腹痛、恶心、呕吐、腹部不适、排便频率增加、口干、皮疹、瘙痒、头晕、头痛、乏力、胸部不适、过敏反应等。
[禁忌]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 忌烟、酒及辛辣、油腻食物
2. 无实热者及孕妇慎用。
3. 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4. 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本品不宜长期服用。
5. 月经期、哺乳期妇女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 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7. 年老体弱者及脾胃虚寒者慎用,若需使用,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8. 服药后大便次数每日2到3次者,应减量;每日3次以上者,应停用并向医师咨询。
9. 服药3天后症状无改善,或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10. 过敏体质者慎用。
11.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便通片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通用名称:便通片

[功能主治]健脾益肾,润肠通便。用于脾肾不足,肠腑气滞所致的便秘。症见:大便秘结或排便乏力,神疲气短,头晕目眩,腰膝酸软;习惯性便秘,肛周疾患所引起的便秘见上述证候者。
[规格]每片重0.46克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3片,一日2次,或遵医嘱。
[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腹泻、腹痛、腹部不适、腹胀、恶心、呕吐、口干、皮疹、瘙痒、头晕、头痛、过敏反应等。
[禁忌]
1.孕妇禁服,实热便秘者禁服。
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忌食辛辣刺激性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成药。3.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当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肛周疾患应注意治疗原发疾病。5.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年老体弱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3天后症状未改善,或出现其他严重症状时,应到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者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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