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被查处

2026-01-10 13:42:35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法定代表人:李*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靠山市监处罚〔2025〕18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1,00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违法事实:销售去屑止痒洗发水“半亩花田”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处罚机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02MA0NLY806C
企业名称: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
注册号:150702600559286
法定代表人:李阳国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3日
登记机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海拉尔区向华办粮食综合1号楼西头道街14号

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靠山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住所:海拉尔区向华办粮食综合1号楼西头道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身份证件号码:2302*******

2025年10月24日,靠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孟兆国、闫剑韬日常检查发现位于海拉尔区向华办粮食综合1号楼西头道街14号的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售货架中摆放了10袋去屑止痒洗发水“半亩花田”净含量:净含量:8g.、20280605013MSG2,限期使用:2028年6月5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商家资质,同批次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区市监靠山化妆责改〔2025〕1号)要求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从供货商海拉尔区天龙小百经营部购进的10袋半亩花田去屑止痒洗发水,购进价格为0.5元/袋,共购进20袋,购进总金额为10.00元销售价格为0.6元/袋,共销售10袋,剩余10袋,货值为12.00元。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库单、同批次检验报告、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等材料,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靠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区市监靠山化妆责改〔2025〕1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区市监靠山化妆责改〔2025〕1号)后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改正。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经查明,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海拉尔区李阳劳保商店售货架中摆放了10袋去屑止痒洗发水、净含量:8g.、20280605013MS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8月4日从供货商海拉尔区天龙小百经营部购进的10袋半亩花田去屑止痒洗发水,购进价格为0.5元/袋,共购进20袋,购进总金额为10.00元销售价格为0.6元/袋,共销售10袋,剩余10袋,货值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去屑止痒洗发水“半亩花田”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2.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区市监靠山化妆责改〔2025〕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限期提交进货票据,商家资质,同批次检验报告,证明了案件来源。
3.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去屑止痒洗发水“半亩花田”照片4张,证明了案件来源。4.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抽检并拍照其他产品飘柔洗发水,当事人提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
5.2025年10月27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6.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资质。7.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厂家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GWT20240101557)、关于“半亩花田流通报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8、2025年10月31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平台的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是首次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9、2025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全程执法音像记录光盘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全程视频记录。
10、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区市监靠山罚告〔2025〕18号),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至2025年11月25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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