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建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83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整。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5日
违法事实:销售假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处罚机关: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83号
当事人:何建雄,无别名绰号,男,彝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农民,群众,现住:******,联系电话:******,微信号:******,微信昵称:******。
2023年6月9日,龙陵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位于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的云藏雪域土特产店存在生产、销售假药嫌疑,随即对该土特产店展开搜查,在售货台上查获疑似假药大理胃药6瓶(金色瓶盖,透明瓶身,瓶内为粉末,外包装无批准文号,写有:专业医治:胃炎、肠炎、胃溃疡、慢性胃炎、糜烂性胃炎、浅表性胃炎......等等各种胃病);在售货柜左侧,查获粉碎机1台(DLF牌粉碎机);随后在进门最内侧售货柜下层的储物柜内查获疑似假药大理胃药51瓶(金色瓶盖,透明瓶身,瓶内为粉末,外包装无批准文号,写有:专业医治:胃炎、肠炎、胃溃疡、慢性胃炎、糜烂性胃炎、浅表性胃炎......等等各种胃病);在该储物柜旁的一个塑料泡沫箱内查获疑似假药痛风散药丸6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黑色药丸、每包30粒药丸)、疑似假药痛风散药丸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黑色药丸、共计15粒药丸)、痛风散包装袋8个(粉红色外包装、外观写有:《雪山》痛风散、马氏秘方、上中下痛风、湿热痛风、尿酸过高、红肿疼痛、温开水冲服,一日两次,饭后服、一次一小袋、每付服5天。忌酒、辣。心脏病、胃溃疡、孕妇禁服。建议按疗程服用。);在该店内的杂物室查获空瓶23个(金色瓶盖、透明瓶身)。对查获涉案物品予以扣押,拍摄现场搜查照片6张。该云藏雪域土特产店主要由段春香负责经营,其丈夫何建雄(本案当事人)协助。
后公安机关将该案件命名为“2023.06.09生产、销售假药案”并展开侦查,2024年9月14日案件侦查终结,同日公安机关将段春香、何建雄夫妇二人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段春香、何建雄销售假药罪成立,认为当事人何建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建雄不起诉。
2025年9月11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将段春香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18日龙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春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痛风散丸7包(共195粒)、痛风散包装袋2个,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HONOR50SE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段春香。
2025年9月24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龙检刑行意〔2025〕15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指出当事人何建雄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何建雄的行为属于辅助家庭成员销售假药,销售次数少、销售金额小,销售的假药未被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未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无违法前科,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应当给予与其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关于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何建雄销售假药一案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应当减轻处罚。同日将案件移送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本局于2025年9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5月份当事人妻子段春香在大理三月街购买了9包(每包30粒)雪山痛风散,之后带回位于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的云藏雪域土特产店,以治疗痛风为由将该雪山痛风散进行出售,销售过程中,因有时段春香不在店铺,当事人何建雄个人销售“雪山痛风散”1至2次,销售金额1.5元/颗、2元/颗不等,但因时间较久,准确次数及金额记不清楚,销售所得均由消费者直接付款至段春香的微信账户,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办案机关龙陵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聘请保山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对涉案的痛风散进行技术鉴定,痛风散检测出西药成分双氯芬酸钠,含量为6.6161mg/g,经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痛风散为假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