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新鹭厦门诊部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12-13 14:17:22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5CY0889),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5CY0889)、《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C1821),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中药“浮海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浮海石”销售单据复印件、库存记录复印件、供货单位厦门钜翔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采购计划单复印件、验收入库通知单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的储存、养护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来源、货值、进销价格及履行进货查验、储存养护义务。

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5〕96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行使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25CY0889),当事人经营的浮海石(产品批号:231101)经检验,不具浮海石的性状特征,不符合《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2年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涉浮海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关于劣药定义,当事人销售案涉浮海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能如实提供供货单位厦门钜翔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采购计划单、验收入库通知单、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产品的储存、养护记录等材料,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和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药监法〔2024〕42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浮海石(产品批号:231101)0.818kg,没收违法所得63.6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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