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过程中,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销售假药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处罚额度相同,故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丈夫患糖尿病,需长期花费费用购买胰岛素治疗,当事人儿子因家庭困难申贷了助学贷款,当事人目前闲在家中已没有在做生意,家庭经济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符合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1月24日至2026年2月24日。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