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杨发兰诊所因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11-29 18:58:44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要求责令整改,程序合法。
3.《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询问当事人进行了告知义务。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5.《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文书的地址确实有效。
6.现场调取药品验收记录、处方及收费小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8.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销售出库单、含税的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
9.《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函【2025】239号)及检验报告书等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
10.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整改情况。
11.现场执法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及事实认定。
12.执法人员《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拥有执法资格,按照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无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