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乾元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查处

2025-11-29 18:55:4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四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五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规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四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五项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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