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东乌珠穆沁旗第六分公司非法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2025-11-09 09:27:35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要负责人王学峰提供的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六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持证合法经营;
2.主要负责人(执业药师)身份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3.2025年9月9日、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六分公司检查时,经当事人张玉慧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二份(6页)、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1页)、处方笺4张及执业药师签到表,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现场事实;
4.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取得主要负责人王学峰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3页),对营业员张玉慧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5.现场执法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现场情况;
6.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平台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未发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锡林郭勒盟济康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第六分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销售记录、处方单据等证据材料;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平台信息公示系统》,属于初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未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未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及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案发后积极整改,立即安排执业药师到岗,并完善不在岗挂牌告知制度、制作整改报告,消除违法隐患,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九条第(七)项“当事人具有2项以上应当减轻情形或者1项应当减轻和2项以上可以减轻情形,且没有从重情形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10%至30%(含)裁量处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一条第(二)、(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九条第(七)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tyzf.nmgggfw.cn/index.do)。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決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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