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万佳药房违规销售处方药品被查处

2025-11-05 12:20:15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销售记录两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及投资人公民身份);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黑市监责改[2025]70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时间、地点、销售情况及主观意图等的投资人的陈述);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头孢克污片”、“西咪替丁片”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头孢克污片”、“西咪替丁片”进货单位及合法途径);证据七、电子发票(普通发票)2张(证明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签字承认。

2025年10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黑市监罚告〔2025〕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售出的无医师处方药品数量较少,且未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四)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的规定,参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凭辽宁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执收单位: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单位编码:116001。(现支持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锦州银行、抚顺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盘锦银行、阜新银行、本溪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盛京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朝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山县人民政府(地址:黑山县庞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黑山县人民法院(地址:黑山县黑大公路第三高级中学南侧)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17日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