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中健医药蒲丰学府分店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11-04 13:11:5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九州通中健医药连锁(辽宁)有限公司蒲丰学府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九州通中健医药连锁(辽宁)有限公司蒲丰学府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药品资格。
证据三:段云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胡亚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段云霄授权委托书1分,证明违法主体投资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四:九州通中健医药连锁(辽宁)有限公司蒲丰学府分店药品随货同行单以及药品发票,证明该药品购进数量、价格以及合法性。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药品销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北市监罚告﹝2025﹞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该企业销售的上述药品违反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劣药。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经营劣药“抗病毒软胶囊”的行为,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和《辽宁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ypcf-003。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今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和《辽宁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ypcf-003。拟对九州通中健医药连锁(辽宁)有限公司蒲丰学府分店如下处罚:
1.没收“抗病毒软胶囊”药品10盒。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携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现支持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锦州银
行、抚顺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盘锦银行、阜新银行、本溪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盛京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朝阳银行、丹东银行、葫芦岛银行、辽阳银行、铁岭银行、招商银行、鞍山银行、营口银行)中的任意一家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罚款。(缴款人在缴款成功后,可通过缴款通知书上的查验网址下载电子发票,或者通过缴款通知书上预留的手机号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或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获取电子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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