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营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报告编号YKYY20250089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药房销售的该批号桑白皮为劣药的事实
4.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石桥市盛**药房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药店购进并销售桑白皮的事实
5.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夏**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购进和销售桑白皮的具体情况
6.法定代表人夏**提供的供货商辽宁宏威医药有限公司资质一份、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一份、药品成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的事实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5〕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营口市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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