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用枣代替药用枣,阆中市弘升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三十九店遭处罚。
今年6月16日,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阆中市弘升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三十九店展开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竟将患者中药饮片处方笺上的药用大枣,用食用大枣替代进行销售。由于药店此举涉嫌销售假药,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于同日申请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去年10月16日,该药店以10 元/袋的价格购入规格为500克/袋的食品级“平惠乐”新疆灰枣,共计20袋。购进后,其中1袋被放置在经营场所药食同源的货柜上,以0.1 元/克的价格当作药用大枣对外售卖,该部分货值金额达50元。截至2025年6月16日案发时,已售出上述食用大枣400克,剩余100克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经核算,该药店违法所得为32元,且尚未纳税。
2025年9月4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向该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间内,该药店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属于假药。该药店以食用大枣冒充药用大枣销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涉嫌 “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不过,鉴于该药店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食品级“平惠乐”新疆灰枣100克、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