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红塔区小班果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KUB1H5G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玉红处罚〔2025〕224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涉案物品466瓶鹿茸高丽参精;2、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3、没收当事人销售假药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78.58元(大写:贰仟壹佰柒拾捌元零伍角捌分);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7178.58元(大写:壹万柒仟壹佰柒拾捌元零伍角捌分),上缴国库。
处罚日期:2025年09月01日
违法事实:销售假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塔区小班果行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KUB1H5G
企业名称:红塔区小班果行
注册号:530402600555335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4日
登记机关: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下灵秀5幢6号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玉红处罚〔2025〕224号
当事人:红塔区小班果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KUB1H5G
经营场所:/
经营者:陈海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11月30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其网店经营的“鹿茸高丽参精”经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24年1月24日,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本局将案件移送至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2024年1月26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立案侦查。
2025年7月15日,本局收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玉红检刑不诉[2025]176号)、检查意见书(玉红检刑行意[2025]83号),称红塔区小班果行(陈海波)销售的“鹿茸高丽参精”系假药,其构成销售假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决定不起诉,但需对其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将材料移至本局处理。2025年7月24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7月份至2023年11月份期间,当事人通过其网店销售的“鹿茸高丽参精”经认定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货值金额8860.42元,产生违法所得2178.58元,涉案物品库存剩余466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