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0MWU3D9A
法定代表人:刘艳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突市监处罚〔2025〕117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维生素E.C颗粒,2盒);2.(1)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2)销售劣药的行为,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09月01日
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0MWU3D9A
企业名称: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年01月21日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突泉县突泉镇向阳路民乐小区门市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突市监处罚〔2025〕117号
当事人: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0MWU3D9A
住所:突泉县突泉镇向阳路民乐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艳会
身份证件号码:152224197505295018
2025年6月13日,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出示执法证后,检查发现该经营企业于2025年6月13日早8:41销售出处方药复方川芎吲哚美辛胶囊未开具处方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突市监一责改〔2025〕50号)该法人全程陪同检查并已签收并知晓责改通知书及内容;2025年7月1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2.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未凭处方销售;3.执法人员在一楼药品经营区北侧货架第5列第3排靠西侧位置发现维生素E.C颗粒,国药准字H21023781,规格:3g,维生素E0.1g,维生素C,0.2g;批号:230621,生产日期:2023年6月29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28日,库存2盒,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涉案过期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7月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艳会前往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
经查: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2016年01月21日注册成立,《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8日。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1.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法人刘艳会承认在2025年6月13日,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出示执法证后,检查发现该经营企业于2025年6月13日早8:41销售出处方药复方川芎吲哚美辛胶囊未开具处方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突市监一责改〔2025〕50号);2025年7月1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未在岗执业;(2)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未凭处方销售。在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店内于7月1日上午销售出未开具处方的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1盒,货值金额总计:20.00元;2.销售劣药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在突泉县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一楼药品经营区北侧货架第5列第3排靠西侧位置发现“维生素E.C颗粒”,库存2盒,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艳会陈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从黑龙江省恒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E.C颗粒”8盒,购进价格7.50元/盒,销售价格12.00元/盒,当事人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和购销记录,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以及销售记录证明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无违法所得。两种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遂于2025年7月4日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