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康济堂药店经营不合规“炒僵蚕”被查处

2025-09-12 12:57:0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4日《现场笔录》及照片各一份共五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2、2025年8月11日《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中药饮片的事实。
3、2025年6月12日《现场笔录》、《药品抽检告知及反馈单》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各一份共六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中药饮片进行抽检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人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及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入库单》、《甘肃华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票清单》、《成品检验报告》及甘肃华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复印件各一份共十五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中药饮片时履行了购进验收义务的事实。
6、2025年8月4日我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取得》各一份共两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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