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刘翠玲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D4XXA240
法定代表人:刘翠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市监处罚〔2025〕Z17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处罚日期:2025年08月25日
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温克族自治旗刘翠玲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D4XXA240
企业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刘翠玲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150724029757172
法定代表人:刘翠玲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0日
登记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呼伦贝尔新城区金鼎上城南区19号楼102号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处罚〔2025〕Z17号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刘翠玲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D4XXA240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呼伦贝尔新城区金鼎上城南区19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14日,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在诊室东侧柜子发现小儿复方鸡内金散,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2038,生产企业:河北金兴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303,生产日期:20230310,有效期至2025年2月,2盒,未开封;醒脾养儿颗粒,生产企业:贵州健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1日,产品批号:20221253,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2盒,已超过有效期,未开封。以上药品均已扣押。2025年7月25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将该案源移交至我队,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诊室在2023年12月7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小儿复方鸡内金散2盒,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进货价为2.65元/盒,未销售。醒脾养儿颗粒2盒,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进货价为41.5元/盒,未销售,均已超有效期限,货值金额为88.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刘翠玲内科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翠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证明在该药店发现劣药。
3、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刘翠玲内科诊所提供的进货商资质、该批次药品随货通行单,证明当事未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4、药品摆放柜,及诊室东侧上柜照片,证明药品未在药品流通区摆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