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国大药房三百一十一门店非法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2025-09-06 15:30:4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4.处方药销售单据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送达昆市监罚告〔2025〕3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逾期不改)一档,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建议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1.85万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市府东路支行,帐号:100731925170010001。代收地址:昆区友谊大街85号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三楼304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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