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三百一十一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13TUUG35
法定代表人:姜学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昆市监处罚〔2025〕381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08月25日
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处罚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三百一十一门店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13TUUG35
企业名称: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三百一十一门店
法定代表人:姜学恕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01月20日
登记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23号街坊公交运输集团底店7号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市监处罚〔2025〕381号
当事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内蒙古有限公司三百一十一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13TUUG35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23号街坊公交运输集团底店7号
法定代表人:姜学恕
身份证件号码:231027198108081210
2024年8月22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查处方药销售记录,发现2024-8-22日销售处方药米曲菌胰酶片2盒,处方未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包市监责改〔2024〕JC3-58号),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2025年8月6日销售普乐安片1瓶、盐酸西替利嗪口服溶液1盒,处方审核时间均为2025年8月7日。经审批,于2025年8月15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于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获得了相关证据。
经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