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康乐康泰康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被警告

2025-09-05 23:40:36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业药师注册证,证明证明证实了执业药师在该店注册的事实;
2.营业执照,证明证明证实了其合法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证明证实了其合法经营资格;

2025年0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县市监罚告〔2025〕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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