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陈西昱内科诊所非法购进药品被查处

2025-09-05 23:35:32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构成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检查发现:5盒妇康丸:国药准字:Z41022322,批号:09230802;10盒小儿化痰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45022015,批号:240808;酪酸梭菌活菌胶囊:国药准字:S20040054,批号:202403021;双岐杆菌四联活菌片:国药准字:S20060010,批号:2024010058。上述药品当场未见到随货同行单以及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当场给该内科诊所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书编号:渭临市监综登保(2025)42号)以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渭临市监综清单(2025)42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药械中队。以及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文书编号:渭临市监综限材通(2025)42号)。

经查实,该内科诊所的负责人陈西昱在限期内未能提供出批号为09230802的妇康丸(国药准字:Z41022322);批号为240808的小儿化痰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45022015);批号为202403021的酪酸梭菌活菌胶囊(国药准字:S20040054);批号为2024010058的双岐杆菌四联活菌片(国药准字:S20060010)的随货同行单以及供货方资质。负责人陈西昱讲述“妇康丸”是陕西通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放在她店里的,忘记多少进价了;“小儿化痰止咳糖浆”是个男的来店里放的,叫先卖,还没有卖出去;“酪酸梭菌活菌胶囊”、“双岐杆菌四联活菌片”是个女的来店里放的,也没有卖。这三个人,想不起来是哪家公司的业务员,妇康丸:购进了20盒,进价50元/盒、售出了15盒,售价100元/盒,故违法所得是1500元。该内科诊所负责人陈西昱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上述药品购进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因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结合《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建议给予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看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处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0.12倍罚款:陆仟元整(¥6000)以上罚没款共计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处罚决定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案件: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处罚决定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8月25日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