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公告2025年第29号)

来源:市监总局2025-08-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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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以表格化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接诊时间、医务人员简介、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流程、医保政策、价格等患者就医必须了解的信息,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

医疗机构公布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信息,还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一)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

(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

(三)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四)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

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卫生健康科普有关要求,以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且不存在本指南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

为确保医疗卫生健康科普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可以在科普宣传中介绍作为科普宣传人员的医务人员姓名、职称、所供职的主执业机构、医疗机构名称及具体的科室名称。

八、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一)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

(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

(四)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五)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

(六)存在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九、除依据本指南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的情形外,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内容中出现错误或者引人误解的,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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