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给予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通过店内宣传海报虚构商品功效,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虚假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错误使用产品,已经服务了20名中老年顾客,存在潜在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但涉案产品尚未引发实际人身损害或群体性投诉,危害后果相对可控。
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功效的证明材料,存在主观过错,但案发后未抗拒执法调查,承认违法事实,表明其具备一定整改意愿。现有证据仅证明其通过店内海报进行宣传,未发现其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扩大传播范围,违法影响范围相对有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一般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综上,建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管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车站支行缴纳罚款;户名:包头市东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股;账号:10049096198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