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市监处罚〔2025〕167号
当事人:修文县雅蒂佳人美容养生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黔;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腾飞路22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2520123MAAM0EE459;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期限:长期。
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修文县景阳街道腾飞路22号二楼的修文县雅蒂佳人美容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绘雪肌十肽精华液5瓶,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当事人未能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日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的化妆品进行扣押。
现查明,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从广州画璟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处购进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绘雪肌十肽精华液5瓶,净含量为35ml,生产企业为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环岗北路35号1楼、2楼、4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1655,执行标准为QB/T2660,生产批号为EK2402.10,限期使用日期为2027/01/14,购进价298元/瓶,在修文县景阳街道腾飞路22号二楼进行销售,销售价298元/瓶,截止2025年3月24日剩余5瓶,未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1490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5月6日对管理员岳亚楠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实施扣押的化妆品品名、规格、数量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岳亚楠的权限。
证据七:经营者周黔、管理员岳亚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八: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份,销售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渠道合法的事实。
2025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修市监罚告〔2025〕167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