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蒂佳人美容养生馆经营不合规化妆品被查处

2025-06-21 14:06:09    来源:贵阳市监局  作者: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黔药监发〔2022〕19号)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绘雪肌十肽精华液5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缴款码)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向修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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